2022年延续执行的税收政策有哪些?(3月6日更新)
2021年到期2022年延续执行的税收政策有:
一、增值税
2.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原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延续执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新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
二、个人所得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三、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四、其他税费
1.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9〕14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2.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9〕11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3.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9〕12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4.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8〕120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5.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6.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7.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8.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新政增加: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优惠主体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新增了小型微利企业(注2)和个体工商户。
注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五、缓缴税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注1)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注1)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注1: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原缓缴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起,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即按月预缴的,第1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2月申报期,第12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3月申报期,2022年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4月申报期;按季预缴的,2021年第四季度应当预缴的税费可从2022年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4月申报期内缴纳。
新政: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即按月预缴的,第1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8月申报期,第12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9月申报期,2022年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10月申报期;按季预缴的,2021年第四季度应当预缴的税费可从2022年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即按月预缴的,第2022年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7月申报期,2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8月申报期……2022年6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12月申报期;按季预缴的,2022年第一季度应当预缴的税费可从2022年4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
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原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新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尚不确定是否延续的有:
2022年1月5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减税降费座谈会强调 推动实施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 帮助市场主体纾困激发活力 韩正出席
一、增值税
3.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10号
2.所有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